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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宣導 ] 未成年,「菸、酒、檳榔」不要來!!

一、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規定:

(第1項)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:一、吸菸、飲酒、嚼檳榔……。

(第3項)任何人均不得販賣、交付或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、物品予兒童及少年……。

二、第91條第2項規定:「販賣、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。」

 

★請各位家長務必留意孩子校外行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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